工作過的朋友都知道,在進到公司第一天,人事就會抱著合同文件來找你簽訂,有些公司還要你在競業協議、保密協議等文件上簽字,全部簽下來加上審批蓋章等,得花不少時間。
現在不同了,電子合同簽約方式的出現,很多公司在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選擇的電子勞動合同簽約,甚至在給你發offer的時候就可以先把勞動協議一同發給你,在網上就把這事給辦了,非常的方便。
但是,你們真的會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即便是你有過經驗,但是這些問題很可能還是會忽略,特別是從事人事工作的朋友更要注意,一不小心就可能惹出大麻煩。這不,這家公司由于電子勞動合同的問題,給員工王某賠了2萬多塊。究竟怎么回事呢,下面就跟大家好好聊聊。
案情回顧
王某于2019年入職某公司,公司制作了書面勞動合同,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并直接使用王某簽字的電子掃描圖片作為簽名。
2019年8月28日,王某提出離職,申請勞動仲裁,表示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7個月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公司認為,王某知情并同意其電子掃描簽名用于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且合同已在在勞動部門備案,不存在逃避法律責任的行為。
法院審理認為,電子掃描簽名不符合可靠電子簽名的條件,無法確定該份勞動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高院裁定,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王某知曉其手寫簽名的使用范圍及獲得她的明確授權,未將其單方掃描手寫簽名的勞動合同書交王某保存備份,王某在本案爭議發生前并不知曉勞動合同的約定內容,故公司應給付王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26648.7元。
從這個案例可以知道,手寫簽字掃描版不是電子簽名的范疇,所簽訂下的合同當然也就不屬于“電子勞動合同”了。由于公司的不規范簽約,導致需要承擔導致的損失。
除了這種形式之外,還有幾種場景的合同處理形式,其實也不是“電子勞動合同”,大家千萬要知道,比如將紙質簽約好的合同掃描之后電子存檔、在網上進行勞動合同備案等,這些行為雖然將合同電子化了,但是其簽訂的形式不符合電子勞動合同簽訂規范,所以不能屬于電子勞動合同。
一份合規的電子勞動合同,應當包含勞動合同必備內容:簽名蓋章有效、雙方協商一致、勞動者留存電子勞動合同備份、用人單位備案登記電子勞動合同,這樣的電子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固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因此,無論是企業還是員工,在進行電子勞動合同簽約時,這些地方一定要注意,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進行電子勞動合同簽約,才能確保你所簽署的“電子勞動合同”符合要求,將來如果存在勞動爭議,相應的權益才會被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