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在跟人談合作的時候,基本都要簽合同。過去,合同簽訂的方式基本都是紙質合同,如今技術的發展,讓越來越多的人選擇電子合同簽約。
如今,電子合同簽約已經被應用到了越來越多的場合, 幾乎各個領域都能通過電子合同簽約實現。但是,你知道是不是有一些情況下,是不適合進行電子合同簽約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3條,以下類型的合同可以使用電子方式訂立:
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不適用于電子方式訂立的文書:
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這類合同由于涉及人身關系的重大變更,法律要求更為嚴格,因此不適用電子方式訂立。
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等公用事業服務的:這些服務關系到公眾的基本生活需求,法律對其有特殊規定,因此不適用電子方式訂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除了上述兩類明確列出的情形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不適用電子文書的,也應當遵循這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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