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時代,人們逐漸習慣于在線上進行溝通、交易以及開辦各類線上活動。隨著產業往數字化方向發展,以及信息技術的不斷成熟,“線上辦”從生活延伸到工作,再到數字化產業的方方面面。電子合同作為數字經濟的基礎應用工具,發揮著重要作用,雖然不少企業認可電子合同的簽署形式,但是很多人對于使用第三方電子合同還是會有很多問題,今天講解一下電子印章和傳統印章是否可以混用。
電子印章和傳統印章可以混用嗎?
答案是:不可以。簽署一份合同,要么簽署方都用電子印章,要么都用實體印章。
傳統的實體印章和電子印章,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現在我國法律也認可了電子簽名和電子印章的法律效力。既然兩者都有法律效力,為什么簽署合同的時候還不能混用呢?
《電子簽名法》,第一章第三條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
從此條文中可以知道,簽署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電子合同,也可以約定使用紙質合同。但是,一邊使用電子合同,一邊使用紙質合同的情況,并沒有得到法律的認可。
因此,大家在簽署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搞清楚,特別是現在電子簽約使用的非常多,有些朋友并還沒有使用電子合同簽約,在接到對方發起簽署的電子合同文件時,為了圖方便,如果直接用公司的實體印章去蓋章簽字,那么所簽署的合同文件是得不到法律認可的,這樣簽署下來的合同就是無效合同,很可能就引發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