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技術的發展與進步,如今大家在簽約的時候,不再是單純的只有紙質合同簽約這一種方式,而是通過電子合同簽約,也能實現簽署的目的,并且效率更高、使用成本更低,現在已經贏得了眾多用戶的使用。
但是,在我們日常簽署的時候,很多朋友其實還沒開始使用電子合同簽約, 在需要簽約的時候,萬一遇到對方發來的合同是一份電子合同文件,就想著是不是可以把這份電子合同文件打印下來,然后蓋自己公司的實體印章,也能在法律上得到認可呢?
這可千萬要注意啊,千萬不要這樣用,因為電子印章和實體印章不能混用。為什么這么說呢,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無法證明當事人簽署的是同一份合同
《電子簽名法》第二章第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二)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當一方簽署好的電子合同打印出來,合同的證據鏈就已經終止了,丟失了原件的效力。將打印出來的合同再進行蓋章,其實已經不是同一份合同。打印出來的電子合同,已經不能根據數據電文最終形成時的哈希值判斷是否被篡改過,也就無法證明數字證書的真假。所以無法證明雙方簽署的是同一份合同文件。
2、無法證明簽名是否被篡改
《電子簽名法》第三章第十三條規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一)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合同在簽署時需要實名認證和意愿認證,可靠的電子簽名在電子合同上,是具備法律效力的。如果電子合同被打印出來,很難分辨合同內容、簽名是否被改動后才打印出來的。
3、合同實際并未生效
我國《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使用電子合同簽署合同,需要通過特定的系統接收數據,發送到對方短信、微信等可以承載數據電文的系統,才可以視為要約到達,才可以進行合同簽署。如果合同被打印出來,合同已經不是數據電文,要約自然也就無效了,后面簽署的合同也不會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