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又稱電子商務合同,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國頒布的電子交易法,同時結合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電子合同可以界定為:電子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通過電子信息網絡以電子的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通俗的講電子合同就是通過互聯網訂立的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電子簽名法》),真實有效的電子合同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2、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3、數據電文的格式與其生成、發送或者接收時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夠準確表現原來生成、發送或者接收的內容;
4、能夠識別數據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
5、具有可靠的電子簽名(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
6、約定事項不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以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等公用事業服務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
可見,只有符合形式合法、保存合法、簽名可靠且約定事項不在禁止使用數據電文形式的事項之列的電子合同才能被認定為真實有效。單就簽名可靠一點,《電子簽名法》還規定電子簽名需要具有專有性、可控性與改動可發現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