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自9月7日起施行。該《規定》第一條規定:互聯網法院采取在線方式審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達、調解、證據交換、庭前準備、庭審、宣判等訴訟環節一般應當在線上完成。
如今,如果你是在北京、杭州、廣州,如果遇到爭議糾紛需要仲裁解決,可以直接在網上提起申請,這三個地方有互聯網法院,非常的方便。但是,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在互聯網法院發起訴訟。
1、互聯網法院主要受理哪些案件?
(一)通過電子商務平臺簽訂或者履行網絡購物合同而產生的糾紛;
(二)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的網絡服務合同糾紛;
(三)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小額借款合同糾紛;
(四)在互聯網上首次發表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權屬糾紛;
(五)在互聯網上侵害在線發表或者傳播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而產生的糾紛。
2、什么樣的電子證據才被認可?
該《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電子數據真實性提出異議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結合質證情況,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生成、收集、存儲、傳輸過程的真實性,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電子數據生成、收集、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等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電子數據的生成主體和時間是否明確,表現內容是否清晰、客觀、準確;
(三)電子數據的存儲、保管介質是否明確,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當;
(四)電子數據提取和固定的主體、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過程是否可以重現;
(五)電子數據的內容是否存在增加、刪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電子數據是否可以通過特定形式得到驗證。
簡而言之,電子證據需要安全的生成存儲和傳輸環境、可信時間戳、可靠證據固化方式、是否篡改。
3、電子證據固化保全
《規定》強調,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