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進入的年輕人,不少都碰到過這種情況:公司提議先簽份試用期合同,等考核通過轉正了,再簽正式的勞動合同,還強調電子簽和紙質簽都一樣。但這種看似常規(guī)的操作,實則暗藏法律 “雷區(qū)”。
《勞動合同法》白紙黑字寫明: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有機組成部分。如果只單獨約定試用期,該約定不具備法律效力,所定時間將直接算作勞動合同期限。用一個真實案例來加深理解:2017 年,霍先生入職上海某公司后補簽《試用期勞動合同》,3 個月試用期滿仍在崗工作。次年,他與關聯(lián)企業(yè)鎮(zhèn)江某公司簽訂正式合同,2020 年雙方解約后,霍先生申請仲裁索要賠償金。仲裁委因兩家公司的關聯(lián)關系,認定其勞動期限從 2017 年入職起算,依法裁定賠償。
這一案例清晰表明,即便簽的是 “試用期合同”,法律層面也視其為正式勞動合同。至于轉正后再簽合同的做法,同樣行不通。法律明確要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 1 個月內,必須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電子合同與紙質合同具備同等效力。逾期未簽,企業(yè)將面臨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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