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小麗通過網絡招聘與廣州一家食品公司在簽盾電子合同平臺簽訂了《電子勞動合同》。同年11月,小麗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與公司產生勞動糾紛。小麗以其在任職期間該公司并未與自己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向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
小麗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僅僅是通過網絡平臺簽訂電子勞動合同,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書面勞動合同,故小麗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規定向其支付未簽訂合同期間的兩倍工資。
對此,公司并不認可,在仲裁時,公司提交了帶有小麗本人電子簽名的電子勞動合同及相關的書面證明文件,經仲裁委員會核實審查,判定符合國家規定的法律條款,故最終認可了電子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駁回了小麗的申請。”
隨著線上辦公在日常生活中的不斷應用,簽署在線電子合同對于廣大民眾而言不再是一件陌生的事情。但是,對于人力資源管理領域中,簽署“電子勞動合同”是否有效?在簽署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分別應該注意一些什么事項?
符合電子簽名法的電子勞動合同有效
2020年3月,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印發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人社廳函〔2020〕33號),其中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采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采用電子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應當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可視為書面形式的數據電文和可靠的電子簽名。用人單位應保證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遞、儲存等滿足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確保其完整、準確、不被篡改。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和上述要求的電子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電子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同時,我們還可以從幾個方面的法律規定來了解這個問題。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三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這些規定都表明了,電子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形式,電子數據是有效的法定證據。電子勞動合同作為電子合同的一種,其法律效力是受到認可的。
而對于電子合同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中“書面”形式的問題,本次人社部更是做了比較明確的界定,即符合電子簽名法的電子勞動合同是“書面”勞動合同的一種形式。
簽訂電子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對于簽署電子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分別應該注意一些什么事項,可以從這兩方面進行了解:《勞動合同法》的實體要求。《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因此,電子勞動合同的內容也至少應當包含這些必備條款。
在司法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把“網上招工登記”認為屬于電子勞動合同,是不被法院認可的,網上招工登記不具備勞動合同在內容上的法律特征。
《電子簽名法》的程序和形式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對此有一些明確的規定:一是符合法定要求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二)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
二是滿足法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二)數據電文的格式與其生成、發送或者接收時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夠準確表現原來生成、發送或者接收的內容;
(三)能夠識別數據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
同時,根據相關規定審查電子勞動合同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一)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關因素。
因此,用人單位在使用電子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簽約時,應保證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遞、儲存等滿足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確保其完整、準確、不被篡改。
本文小案例中,雙方簽訂電子合同使用的是簽盾電子合同,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第三方電子合同簽約平臺,為所有企業和個人提供更便捷更安全的合同簽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