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時代,我們時常是以電子形式接收和傳輸文件。為證明電子文件的有效性,我們往往會在電子文件加蓋電子印章。最常見的做法,通過PS技術或電子掃描簡單制作一份“電子印章”完成電子文件的蓋章工作。
但這種電子簽約的做法,不僅不具備法律效力并且有可能屬于偽造印章行為。因為,電子簽約雖然能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必須是按照法律規范的流程進行,而PS的電子印章是得不到法律的保護的。
PS技術或電子掃描制作電子印章與法律意義上的“電子印章”在本質上有很大的區別的,其制作出來的電子印章僅僅只是一張電子化的圖片。但真正的電子印章,并沒有那么“簡單”,背后是與“數字證書”結合的產物,涵蓋了“用戶身份信息”、“意愿驗證”、“簽章時間”等完整信息,并且是具備防偽防篡改功能的。兩者相比較,視覺上可能難辨別,但到相關的驗簽網站,真假李逵一試便知。
我國《電子簽名法》賦予了電子印與實物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解釋了電子印章是指基于可信密碼技術生成身份標識,以電子數據圖形表現的印章。所以,日常生活中,我們在電子文件加蓋通過PS技術或電子掃描作出來的印章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甚至可能構成偽造公章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然也有不少鮮活的案例,告誡著我們不要輕易利用PS技術制作或掃碼復制印章。比如前幾年十分經典的案例,一打印店老板利用PS技術,連續兩年多次為同一名客戶復制某物業公司財務專用章,并分別加蓋在幾份車庫買賣協議和收據上,但事實上該名客戶是以簽訂合同方式騙取其他人的錢財,并且騙取數額巨大。最終該名客戶被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判為合同詐騙罪,而打印店老板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印章是單位和個人身份的證明,受法律的保護,絕不容許偽造。日常生活中,切莫隨便PS印章用于公文、證明書、合同協議、收據發票等電子文件上,否則可能會吃牢飯。我們使用合法合規的電子印章,必須選擇國家認可的第三方電子印章平臺申領,才可以為企業、個人提供可靠的數字證書、電子簽章服務,所蓋章的電子文件才有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