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在買東西的時候,一般都會找商家開發票,不管是用來報銷,還是作為購物的憑證,都是非常的有必要。
在上家給你開具發票的時候,如果遇到個體戶給開發票,就會遇到一個發票開具的常見問題:個體戶的電子發票沒有電子簽章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二、納稅人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屬于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采用電子簽名代替發票專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2、專票抬頭可以開個人名稱嗎?
答:專票抬頭不可以開個人名稱,普票可以。
3、增值稅專用發票報銷時需要提供第幾聯?
答:第三聯,發票聯。
4、勞務外包的發票,備注欄需要備注嗎?
答:若是提供建筑服務,需要備注。
關于發票管理辦法修改的部分內容:電子發票相關
1、明確“電子發票”的法律地位和法定效力,增加發票類型內容,在第三條第一款明確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在第三條增加第二款“國家推廣使用電子發票,電子發票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單位、個人開發電子發票信息系統自用或為他人提供電子發票服務的,應當遵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的電子發票監管規定和標準規范”,為電子發票應用、社會化服務及監管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撐;同時刪除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國家推廣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2、《行政訴訟法》修訂后,已明確電子數據作為合法證據的法律地位,發票領用、繳銷等數據信息及時存儲在稅務信息系統中,供稅務機關及用票單位和個人查詢使用,不再需要通過紙質發票領購簿、發票登記簿記錄發票信息,因此刪除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中涉及“發票領購簿”和“發票登記簿”的表述和管理要求,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提高辦稅效率;在第二十七條“辦理發票的變更、繳銷手續”中增加“核定信息”,以確保條款表述的完整性。
3、適應發票電子化改革要求,在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中增加“竊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發票數據”作為第六項,列明發票數據禁止性行為;同時在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增加相應內容,明確對禁止性行為應予處罰。增加上述禁止性條款及罰則,有助于規范發票數據使用,保障納稅人權益,維護發票數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