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作為新興簽約方式,除了一些剛需的行業外,其普及率還遠遠不夠。主要原因在于人們對電子合同的認可度不夠,電子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遇到糾紛后電子合同是否可以作為證據,這些都是人們最為關注的。
電子證據
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電子證據特征
由于網絡環境產生的數據極容易被改變、滅失、偽造甚至毀滅,因而電子證據作為司法認定的證據材料時,必須滿足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三個特征。
真實性:審查電子證據出處、生產時間、地點、制作參與人、形成過程等情況,據此明確證據材料內容是否客觀真實、有無刪改、偽造等。
關聯性:訴訟人應當對糾紛中帶證明事實相關聯的材料給予充分證明,根據認定規則盡可能保持證據材料原始狀態有助于提升電子證據的可信度。
合法性:一方面,保證證據提供主體身份合法是前提條件,不僅包括證據收集身份要合法,還包括證據審查制作、收集、提取過程中的相關主體;另一方面,是證據材料收集方法與過程需遵從法律法規。
電子合同的證據效力
依據《電子簽名法》第八條,審查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一下因素:
1、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
2、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4、經司法鑒定未經篡改的電子證據;“經具有電子數據司法鑒定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通過標準的鑒定程序鑒定的電子證據,應被認定具有真實性。”
簽署:在技術上,通過CA身份認證與信息加密技術,保障合同簽署過程中簽署身份真實可信、不可抵賴,簽署內容不可篡改。
傳輸:電子合同簽署與傳輸過程中,利用哈希值固化技術,對每個操作節點的電子數據固定并留存。通過比對簽署前后的合同原文哈希值即可對電子合同是否被篡改給予證明。